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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圈里那点事儿发布时间:2018-01-23282浏览
询问 AI虽然近期包括美国、韩国、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连续对虚拟货币所带来的风险作出警示并提出相应监管措施,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价格依然居高不下,整个市场仍然高烧不止。
在此情况下,众多不法分子也不惜一切代价,利用虚拟货币为幌子,进行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公安部发文称将联合工商总局重点查处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的网络传销活动,并称此类案件常与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欺骗性强,诱惑力大。
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研究所所长、教授王俊民对第一财经表示,虚拟货币传销诈骗犯罪行为本质上与其他传销诈骗犯罪相同,鉴于虚拟货币具有可兑换性,或可转换为实际货币,利用虚拟货币诈骗,更具有真假难辨的特征。犯罪分子只是利用普通老百姓知识上的空白,虚拟货币是用于诈骗的一个噱头。
据第一财经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裁判文书网所公示的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的传销诈骗案件多达180余件,涉案总金额高达上千亿元人民币,其中90%的案件属于通过发展下线进行各类传销活动。
五花八门的“传销币”盛行
第一财经记者通过梳理发现,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90%属于利用虚拟货币进行层级推销的传销案件,上百名涉案人员均以组织或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亚洲币”、“中华币”、“米米币”、“中富通宝币”、“恒星币”、“维卡币”、“龙币”、“U币”、“善心币”,还有德国某基金开发的二代虚拟货币“利物币”等花样繁多,令人瞠目结舌,但其中的传销“套路”,通常趋于一致。
通常,犯罪分子会通过建立微信群、现场讲解等方式,组织、领导以推销虚拟货币,或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虚拟货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此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从下线处获得返利,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王俊民分析称,虚拟货币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的直接对象不同。普通诈骗对象为现金货币及财物,虚拟货币犯罪对象则为表现形式各异的虚拟货币。
以“恒星币”传销案为例,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书里均涉及这一币种,可见此类传销地域传播性很强。恒星(国际)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系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组织,恒星币是该组织网络交易平台,参与者在网站内以“挖矿”、提成或买卖恒星币的方式获得利益。
被告人何某还通过线下介绍宣传恒星币,吹嘘恒星币的投资收益及发展前景,引诱他人注册成为恒星币会员并投资购买能挖掘恒星币的“矿机”,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及销售“矿机”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实施网络传销活动。
另有被告人刘某通过创建微信群,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了50名直推下线,并能获得直推会员挖掘恒星币的10%的奖励,随后这50名直推下线继续发展,一共发展了12个层级共计1728名下线人员加入这个虚拟货币网络传销组织。据警方调查,恒星币传销组织涉案人员总计1400余人。
除了涉案人员众多,一些案件的涉案金额也巨大。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一起“U币”传销案中,多起案件并发,截至案发,会员投资金额总计7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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