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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退思发布时间:2016-12-056浏览
询问 AI中资背景买主瞄准了在技术方面可能拥有民生/军事双重用途之美国IC业者为收购对象--这类收购案件很容易让美国主管机关基于国安考虑而出手干预...
某个有中国官方背景的买主,以及某家在技术方面可能拥有双重用途(即民生与军事)之美国业者,两者的结合可能会引发主管机关对国家安全的疑虑──理论上,这种疑虑可能使得任何仍未获得最后批准、涉及美国公司的科技产业整并案件破局。
在不久前才宣布的私募股权业者Canyon Bridge Capital Partners宣布以总价约13亿美元收购美国FPGA供应商莱迪斯半导体(Lattice Semiconductor)一案,就有可能面临以上状况──根据路透社(Reuter)在美国时间11月28日的报导,Canyon Bridge Capital Partners:“有部分资金来源是中国中央政府,而且根据中国国营企业档案数据显示,与该国太空计划有间接关系。”
该路透社报导指出,在检视十数家中国国营企业注册档案资料之后,发现Canyon Bridge Capital Partners的资金来源是中国国务院,也就是中央政府最高决策机关;如果消息属实,这家私募股权业者对Lattice的收购恐怕将遭遇阻碍,有被美国外资投资审议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CFIUS)驳回的可能性;就算是最后仍获得批准,这桩收购案原本预计在2017年初完成的时程也可能会延后。
CFIUS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跨部门委员会,有权在基于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的考虑下,启动海外资金对任何一家美国企业或所属资产的投资案;让很多产业界人士记忆犹新的案例,包括该委员会今年稍早废止中国业者紫光股份有限公司(Unisplendour,隶属中国紫光集团旗下)对美国硬盘大厂西部数据(Western Digital;WD)投资37.8亿美元收购少数股权的案件。
Canyon Bridge到底是中资还是美资?
在Canyon Bridge收购Lattice的案例中,CFIUS关切的有两个层面:首先,总部位于美国加州Palo Alto的收购基金该视为中国公司吗?其次,Lattice开发、销售的技术拥有双重用途(dual purpose applications)吗?
根据Lattice在11月21日递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的14A申报表格(Form Schedule 14A),Canyon Bridge是一家新近于美国成立的私募股权收购基金,目前只有一个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为中国大型投资基金China Venture Capital Fund Corporation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而路透社的报导则进一步指出,China Venture Capital Fund是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China Reform Holdings Corp.)旗下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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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5 小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