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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芯榜发布时间:2023-06-26109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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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联芯7项仲裁主张6项被驳回
公告称,龙芯中科于6月23 日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仲裁庭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HKIAC/PA21030)》,对于芯联芯提出的上述 7 项仲裁主张,除第 5 项 为尚待解决事项外,其余 6 项仲裁主张全部被驳回。
龙芯中科曾与MIPS 公司于 2011 年、2017 年签署了 MIPS 技术许可合同, 获得了研发、生产、销售基于 MIPS 指令系统的芯片许可等权利,有权定期支付许可费直接延续 MIPS 指令系统的许可。
2019 年,芯联芯声称 MIPS 公司将上述 MIPS 技术许可合同转让给芯联芯,转让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而龙芯中科与芯联芯从未直接签署过任何合同,芯联芯也从未向龙芯中科提供 MIPS 公司与其签署的协议的完整版本。
龙芯中科对上述芯联芯声称的转让,向 MIPS 公司、 芯联芯表示强烈反对,并于 2020 年 4 月主动停止延续许可协议(根据龙芯中科与 MIPS 公司签署的协议,其仍有权生产、分销和销售已商业化的芯片产品并 按许可协议支付版税)。
2021年2月,Prestige Century Investments Limited(简称“第一申请人”)和 CIP United Company Limited(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其与龙芯中科之间有关 MIPS 技术许可合同纠纷的仲裁。
芯联芯提出了 7 项仲裁主张,指控龙芯中科违反与 MIPS Tech, LLC(以下简称“MIPS 公司”)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存在:1)使用了技术许可协议授权范围外的 MIPS 技术;2)产品对 MIPS 架构进行了未经授权的修改和变更;3)在技术许可协议到期后继续使用授权技术;4)未返还保密信息;5)少报版税;6)未经同意将技术再授权给其他方;7)泄露保密信息。
芯联芯还要求龙芯中科停止制造、销售与 MIPS 技术有关的产品,禁止使用、修改、转授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MIPS 技术等,赔偿各类损失、相关利息和全部仲裁费用等。
2021 年 7 月,芯联芯还向仲裁庭提交临时措施申请,请求仲裁庭下令龙芯中科不得生产、宣传、分销、出售、供应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经营包括 3A3000 和 3A4000 在内的多款产品并承担芯联芯有关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不过,仲裁庭于 2021 年 10 月作出了临时命令,驳回了芯联芯的临时措施申请。
从龙芯中科最新的公告来看,香港国际仲裁庭签发的裁决书对于芯联芯提出的上述 7 项仲裁主张,除第 5 项 为尚待解决事项外,其余 6 项仲裁主张全部被驳回。

公告如下: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公司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仲裁庭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HKIAC/PA 21030)》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截至2023年3月31日,涉及版税为2,323.70万元(不含税),公司均已计提;相关延迟支付费用及仲裁费用的金额尚需进一步确认。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芯联芯提出的7项仲裁主张中,6项被驳回,1项被判定为尚待解决事项。该仲裁事项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对公司技术、业务、持续经营、财务损益和经营业绩等方面均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与芯联芯双方有权就本次裁决未最终处理的事项提出申请,该仲裁事项中尚未裁决事项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仲裁进展为准。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仲裁基本情况
2021年2月,Prestige Century Investments Limited(简称“第一申请人”)和CIP United Company Limited(上海芯联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第二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芯联芯”)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其与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龙芯中科”)之间有关MIPS技术许可合同纠纷的仲裁。
芯联芯提出了7项仲裁主张。芯联芯在仲裁中提出了龙芯中科违反与MIPS Tech, LLC(以下简称“MIPS公司”)签署的技术许可合同,存在:
1)使用了技术许可协议授权范围外的MIPS技术;
2)产品对MIPS架构进行了未经授权的修改和变更;
3)在技术许可协议到期后继续使用授权技术;
4)未返还保密信息;
5)少报版税;
6)未经同意将技术再授权给其他方;
7)泄露保密信息。
关于本次仲裁的背景、芯联芯的仲裁请求以及本次仲裁的相关进展等仲裁事项具体详见公司2022年6月21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龙芯中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第十一章其他重要事项”之“三、(一)正在进行的仲裁事项”相关内容。
二、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3日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收到仲裁庭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HKIAC/PA21030)》,对于芯联芯提出的上述7项仲裁主张,除第5项为尚待解决事项外,其余6项仲裁主张全部被驳回。
针对第5项,裁决书认定MIPS公司将其与龙芯中科于2011年签署的MIPS技术许可合同(简称“2011年协议”)转让给第一申请人的行为有效,申请人有权获得自2017年2月7日起龙芯中科为使用MIPS技术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版税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应延迟支付费用。同时,裁决书指出:根据仲裁庭的调查结果,龙芯中科没有犯错且未造成损害,其所应做的是支付未付版税以及适当金额的延迟支付费用。
具体裁决内容如下:
1、MIPS公司将其2011年与龙芯中科签署的技术许可协议转让给第一申请人的行为有效,仲裁庭对本次争议事项有仲裁管辖权;
2、芯联芯有权获得自2017年2月7日起龙芯中科为使用MIPS技术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版税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应延迟支付费用;
3、除芯联芯声称的2017年2月7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未足额支付许可芯片版税争议待决外,每一方的所有其他主张均被驳回;
4、后续裁决将在对2017年2月7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的到期版税进行审计后作出,该审计应包括龙芯中科认为其已超额支付或多申报的芯片部分;
5、如果双方无法就依法有权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师达成一致,双方有权向仲裁庭申请适当的指示;
6、双方应就其主张的本仲裁案截至部分最终裁决作出之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提交各自的书面材料;
7、双方有权就本裁决未最终处理的任何事项提出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技术方面的影响
龙芯中科的战略目标是打造独立于Wintel和AA生态的自主生态体系,主要的核心技术均为自主研发。
龙芯中科在研发初期选择MIPS指令系统,主要因为MIPS指令系统相对具有较高的开放程度。龙芯中科从MIPS公司获得MIPS指令系统授权,但龙芯中科研制的所有CPU IP核均为全自主研发。
龙芯中科已于2020年发布龙芯自主指令系统LoongArch并已陆续推出基于LoongArch的自主知识产权芯片产品。LoongArch不包含MIPS指令系统的内容,亦无需取得MIPS公司任何授权许可。
本次仲裁不涉及龙芯中科的核心技术和新研发的CPU产品,不会对龙芯中科技术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业务方面的影响
自2020年起,公司已推出自主指令系统LoongArch,并逐步停止MIPS指令系统相关产品销售。2020年后所有新研发的CPU产品均基于自主指令系统LoongArch。配套芯片及解决方案等业务均与指令系统无关。公司后续产品销售主要以非MIPS指令系统相关产品为主。
根据本次仲裁裁决,公司有权生产、销售已商业化的MIPS指令系统相关产品并按协议支付版税。
本次仲裁不构成对龙芯中科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也不会对龙芯中科业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
仲裁事项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因质疑MIPS公司将2011年协议转让给第一申请人的行为的有效性而于2020年2季度开始暂停支付版税,但已按照协议规定计提。截至2023年3月31日,涉及版税为2,323.70万元(不含税),公司均已计提;延迟支付费用及仲裁费用的金额尚需进一步确认。
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财务损益和经营业绩均无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次仲裁不会对公司技术、业务、财务、持续经营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与芯联芯双方有权就本次裁决未最终处理的事项提出申请,该仲裁事项中尚未裁决事项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仲裁进展为准。公司将根据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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