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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芯师爷发布时间:2023-06-201985浏览
询问 AI今年的芯片行业竞争激烈,随着海外税务局的严查和国家相关财税政策的不断出台,加上CRS(共同申报准则)和金税四期升级的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企业资金税务系统更加透明,电子芯片行业资金合规、财税合规是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
洄游在近期与芯片企业老板、税务总监交流中发现,依旧有很多企业还是采取以往固有国外资金回国以及税务结算的方式:
供应链公司代付贷款——资金来源不明确,涉及洗钱风险,银行账户频繁冻结;
供应商私卡收款——合规付款难,无法取得采购成本票;
私卡支付员工奖金发放——股东分红税负高或风险大,公司及个人面临最高五倍罚款滞纳金。
基于此,洄游access在成功服务多家芯片企业中梳理出3个典型的芯片海外资金回流合规案例,供大家参考:
供应链集团代采购
S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电子元器件分销商,以芯片等进出口的分销业务为核心,为3C、医疗、航空航太及汽车电子等行业客户提供一站式供应链解决方案。集团年营收近5亿元,在香港、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及合肥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凭借卓越的产品、技术和服务赢得了市场的认可。然而,随着业务的快速成长,S也面临许多本行业的常见挑战。
S的核心业务之一是从境内某些市场集聚区采购芯片等电子元件,经香港转口贸易出口至北美、欧洲及日韩台等地。如同业内其他分销商,S集团在香港设有多个实体,其中某些用于接收海外客户支付的外汇货款,因此集团的主要资金集中于其在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公司账户。
然而,向境内供应商采购货物时,由于中小型商户往往不愿意使用公户收款,而芯片的价值高、一批货物的采购款往往金额巨大,S集团境内实体通常没有足够资金完成一次采购,其境外实体又无法便捷地将美元结汇并支付至这些供应商的个人账户,S不得不采取其他间接的采购方式,“供应链集团代采购”即是目前较为普遍的方式之一。

首先,由S集团的境外(香港)成员P公司在境外支付美元给某供应链集团的海外主体A,再由该供应链集团于中国大陆境内之B公司支付相应人民币货款给个体供应商 G,此过程中的供应链公司会收取代付货款金额的2%~3%作为服务费;个体供应商在收款后以“小包快递/直邮”的方式将货品元件寄至P公司香港的收货地址,完成采购闭环。
资金安全 - 供应链公司代付货款存在着对手方违约的资金安全风险。由于代付货款涉及大额资金交易,存在着无法保证对手方能够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风险。一旦对手方违约,S集团将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并且可能面临无法追回款项的困境。这对公司的财务稳定和运营流程都会造成重大影响。
违反外汇管制 - 此外,跨境代付货款涉及违反中国境内外汇管制相关法律的风险。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只有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合法的外汇买卖才是允许的。而供应链公司代付货款其本质为“对敲”,属于在交易场所外进行的非法买卖外汇自用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已经目睹了多起由于不合规收付汇而导致企业家面临严重刑事后果的案例,因此强烈建议供应链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陷入法律风险。
卷入洗钱 – 由于供应链公司对手方的复杂性及其资金来源不明确,S与股东等不仅合规付款难,还有被卷入反洗钱调查的风险,致银行账户频繁遭冻结。
成本高昂 – 如上所述,使用供应链代采进行完成境内采购,常需向对方支付额外的“代采购服务费”,高达代采金额2%~3%的服务费给企业带来沉重财务负担,严重侵蚀了S集团的利润率。
S迫切需要一种既能使公司的采购过程遵守相关法规,兼具实操性及可落地性,同时成本水平合理的,安全、便捷的货款支付方式,以化解当前面临的各种困境,避免潜在的刑事后果和财务损失。
洄游专家团队为其定制解决方案,并协助落地实施后,取得良好效果,以上各种困境均得以克服。
持牌支付机构结汇,反洗钱(AML)系统完备,资金来源合规,化解洗钱、非法买卖外汇等风险,避免个人银行账户被频繁冻结。
境外公户直接结汇至境内个人私户(供应商),无需经过法人/董事,亦无需再经供应链集团代采;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提高了采购过程的安全性及合规性,完美解决采购款支付问题。
保证供应链商业流程不变,并成功取得成本票,消除“虚假发票入账”、“伪造账目”等法律风险。
员工的高额薪金、返佣
B公司是一家以研发创新为驱动的半导体元器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在半导体元器件领域已深耕多年,并已进入众多知名客户的供应链体系,产品远销至中国、越南、泰国及美国等世界各地。公司的核心业务团队均拥有十年以上的行业销售经验,高管团队平均从业经验超过十五年。公司的核心业务人员掌握公司前二十大客户资源,其薪资结构为“基本薪酬+提成”、“基本薪酬+奖金”等模式,平均年薪过百万。
公司目前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近年来,芯片进出口规模持续增长,促进了电子元器件行业的发展。公司业务人员的佣金、提成等也“水涨船高”。为便于国际支付和收取外汇以及转移定价等因素考虑,公司多以香港子公司 Z作为合同主体与海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集团资金主要留存在境外,且部分业务人员佣金也计提在 Z公司。
以B集团为代表的元器件分销商有三种典型的发薪方式(经通道 1、2、3 向员工发放薪资、佣金等),这使雇主及雇员面临各种问题。

由通道 1 直接向境内员工自然人支付薪资、返佣。该种方式下,有两种途径发放资金:
1)公对私直接汇款(银行)
香港 Z 公司经银行公户直接向境内员工公对私支付薪酬,手续繁琐、提交资料多、款项到账周期长、员工还会因大额薪酬承担高昂个人所得税/IIT 税负(高达45%)。
2)公对私直接汇款(其他支付平台)
由 Z 公司通过其他支付平台或代付通道付款,若涉及非合规渠道换汇,将带来以下风险:
换汇对手方携款潜逃,造成资金损失;
可能触犯中国大陆境内外汇管制相关法律;
若通过对敲换汇的方式汇回资金到境内,若不清楚对手方资金来源,还可能涉及洗钱指控;
员工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有触犯偷、逃个税罪名的风险;
大额资金通过员工境内的个人账户进出,易引起监管关注,可能会频繁受到税务局、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问询,甚至引起账户冻结等风控措施。
由通道 2 经境内 B 公司之股东、高管等私户,向境内员工自然人支付薪资、返佣。这使员工、销售人员和B集团面临如下困境:
1)偷税漏税风险
员工未就所得缴纳个税,风险极高;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向其追缴未交税金、滞纳金,并处最高五倍的罚款。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罚款的力度往往取决于事态的严重程度、纳税人的主观偷漏税意识及与税务机关的洽谈协商,随着 CRS 的推进,该风险将显著增加。
2)雇主代扣缴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扣缴义务人(即 B 公司)应代扣而未扣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虽可向纳税人(即员工)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还有权向扣缴义务人处最高三倍的罚款。
且业务人员的佣金提成较大,常有单笔金额超30万,非常容易触发银行风控系统;大额资金通过境内自然人(股东、高管等)的个人账户进出,易引起监管关注,可能会频繁受到税务局、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问询,股东/高管涉税风险大,产生延伸风险。
由通道 3 经香港 Z 公司直接付款至员工境外个人账户,这使他们和贵司面临如下困境:
1)偷税漏税风险
尽管此种情境下员工所得可豁免香港税收管辖区之薪俸税(Salaries Tax),却仍然有义务向中国大陆税务机关就该项所得进行纳税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全球征税原则)。
员工未就所得缴纳个税,风险极高;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向其追缴未交税金、滞纳金,并处最高五倍的罚款。
2)雇主代扣缴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扣缴义务人(即 B 公司)应代扣而未扣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虽可向纳税人(即员工)追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还有权向扣缴义务人处最高三倍的罚款。
如何找到一种安全、合规、新型的方式,协助员工进行合理的税务优化,既能满足企业规避代扣代缴个税的问题,又能以合理成本满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要求,同时化解股东、董事及相关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
洄游专家团队对B公司的业务场景及佣金结构进行全方位分析,根据B公司实际需求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成功协助其从海外直接发放薪金、提成等,保证准时发放返佣薪酬的同时,也帮助员工、外部销售人员优化了个税税负,公司亦降低了人力成本。
股东分红承担过高税负
A公司是一家代理进出口芯片分销企业,该集团公司年营收已超过3亿元人民币,在香港、新加坡、合肥、北京及深圳等地均设有分支机构。公司将境内作为研发和生产中心;海外主体例如香港作为销售中心。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从欧美地区进口芯片分销给香港及国内代理商公司,主要在境外实施采购和销售。销售时面对的客户主要分两种类型:①境内公司;②境内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如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机构。
为顺利实现境外金入境,公司一般通过供应链等渠道实现对内支付的货物贸易方式,或者通过服务贸易方式,例如境内母公司为海外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收取服务贸易款项回流境内,有一定的法律、税务风险;且由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金额有限,已无法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此外,A公司与其他集团成员之间的贸易属于关联方交易,其服务费用、内容、实施成果等被审计及税局关注度较高。

1)大量利润留存海外
由于芯片分销的毛利率较低,集团通常把利润放在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例如香港。这就导致了公司积累了大量的留存利润在境外。如果以常规股东分红方式回流资金至境内主体公司,境内主体公司需要补缴相关利润分红的税负;而相关税负过高,行业中许多分销商会将利润留存海外。
长此以往,香港成员公司Z累积了巨额利润,且长时间未分配、不投资,使得遭受香港税务局(IRD)税务稽查的风险显著升高。
2)CFC 受控企业补缴风险
但是,高额未分配利润不分红容易引起税局关注。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接受反避税调查的受控企业,指居民企业或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统称中国居民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且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减少分配的企业。A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符合上述条例的“受控企业”的条件。我国税务局有权对其海外子公司进行税务稽查。若中国税务局认定其将大额利润留存在海外的受控企业,是以达到整体避税的目的,税务局有权对不作分配的利润按视同于股息分配额进行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3)公司整体资金利用率低,境内研发生产中心亟需资金扩张升级
大量利润留存海外,公司整体资金利用效率低,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司发展。由于公司研发和生产中心主要位于境内,研发和生产亟需资金进行扩张升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如果境内利用融资方式增加现金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因此,公司需要充分利用暂时闲置资金,为企业获取最大的效益。
A公司迫切需要一种安全、合法合规的方式来处理大额资金的回流,同时要承担合理的税负成本,以支持公司快速发展。
洄游专家团队针对A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全方面分析,根据其实际的业务及需求,制定合理的资金回流解决方案,并协助其落地实施。最终,洄游成功协助A公司以合理的税负成本实现了资金合法合规回流至境内,解决其资金利用率不高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芯片企业开始关注财税合规这一难题,洄游access以跨境结算税务管理切入企业全球化布局,专业解决海外资金回流痛点。
洄游团队凭借深耕于跨境结算、审计、税务筹划等领域的数十年经验,并联合国内外税法、审计、跨境支付机构、银行等多方专家,在国内监管部门及税务机关领导的关注下,共同携手搭建了专业服务于境外公司针对国内个人的跨境结算完税服务平台,与中国银联、星展银行、渣打银行、金杜律师事务所、毕马威等达成战略合作,助力中国企业合法资金进行合规化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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