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加载中,请稍候
来源:庄衍松发布时间:2022-05-251209浏览
询问 AI「企业并购法」因现行规定未使股东及时获取董事或股东利害关系相关信息等,造成反对并购的股东权益受损。立法院24日三读通过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除了保障股东权益、也放宽非对称并购适用范围及扩大弹性租税措施。
经济部表示,修法后政府规定公司必须在股东会召集事由中,说明董事就并购之利害关系重要内容,以及赞成或反对并购的理由;并扩大反对并购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之适用范围,对于股东会决议时未放弃表决权而投下反对票的股东亦有适用,以保障其退场机制。
此外,法律放宽非对称并购适用范围为「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之20%」,或「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现金及其他资产之对价总额,不超过并购公司净值20%」,即可由董事会决议后进行并购,不须再经过股东会。
在租税制度方面,政府明定被并购新创企业个人股东取得的股份对价,可选择全数延缓缴税;明定可辨认无形资产之类型,并放宽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为摊销的计算标准,使并购方更易于估计其租税成本。
责任编辑:张兴民
新闻来源:DIGITIMES科技网,文中所述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icspec立场。更多精彩资讯请下载icspec App。如对本稿件有异议,请联系微信客服specltkj。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
2026-07-22

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