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微网报道,尽管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约谈,大联大依旧在找借口拖延申报,逃避经营者集中审查。
12月27日、29日,大联大先后公布瑞柏律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两家律所初步认为,大联大难以凭收购即刻取得文晔的控制权,不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此公告内容与文晔此前公告内容相矛盾。文晔曾委托中国安杰、锦天城、中伦、德恒、君合等律所出具法律意见,几大律所一致认为此次收购后大联大将取得文晔控制权,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需要主动申报。
事实上,多位知情人士透露,在手机中国联盟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举报“大联大收购文晔科技30%股权案”之后,监管机构已经先后约谈文晔科技、大联大,但大联大始终在拖延经营者集中申报。
一位知情人士介绍,大联大也国内咨询了多家律所,律所意见并不统一。“有的律所认为,监管机构主动约谈就是表示掌握的证据证明达到了申报标准,公司必须申报,否则可能会承担违法责任。中国市场在大联大、文晔科技收入占比均超过80%,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但有的律所则建议拖延不报,即便日后被处罚,也要先完成并购交割。”
从近日公布的法律意见书来看,大联大已经倾向于后者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大联大想通过在控制权上做文章,以期达到“拖延不报”之目的。
但是,大联大做文章的方式,却是在声明中“混淆事实”。首先,大联大声明交易目的“财务投资”只是为了掩盖其真相,由于半导体渠道市场竞争激烈,大联大、文晔科技的纯利率分别为1.17%、1.02%。而在“TI砍代理”之后,资本对半导体渠道市场并不看好,导致二者股价均下跌超过10%,此时的财务投资没有合理动机。相反,通过收购股权取得最大竞争对手文晔科技的控制权,并通过减少竞争、扩大规模获利,才是其真实目的。
事实上,“收购30%股权”则是大联大在精确研究文晔科技股权结构、历年股东出席表决情况等因素后作出的决策,30%股权既可以规避台湾“三分之一股权”的反垄断审查门槛,又可以取得文晔科技控制权。
从大联大公告的律师意见以及文晔公告的内容可以看出,2013年以来,文晔科技股东会出席率平均为75.08%,议案赞成比例平均为89%,参与表决的股东比例是75.08%*89%,为66.8%。这也就意味着,持股30%的大联大只要再争取3.4%的股东,就超过半数支持,能够完全控制普通决议。对于引进投资人、执行员工股权激励、发行员工限制权新股等需要2/3股东同意的决定公司发展的议案,大联大只要弃权或者反对,文晔科技就无法通过。通过这些手段,大联大完全可以影响并限制文晔科技日后的发展。
此外,对于董事选举的表决权,大联大的影响力更高。根据法律意见书引用的数据,文晔科技的董事选举投票率只有出席的七成至八成,因此占全部股份比例约在52.5%到60%,可见大联大于公开收购前就精心计划取得30%股权,以确保取得过半董事席位。
而大联大公布的法律意见书中,则刻意回避了这些事实,反而用“难以即刻取得控制权”的意见混淆事实。
不过,大联大公布的法律意见里也提示了未依法申报后可能的后果,除罚款外,也包括停止实施集中或限期处分股票等,甚至强调反垄断主管机关对未依法申报的交易查处日趋频繁,如果大联大仅仅是为了财务投资,却甘冒违反法令及被主管机关查处的风险,完全不合理。相反,通过股权并购影响文晔科技经营、并通过垄断市场获利,才是大联大的真实意图。
一旦大联大收购完全,大联大完全可以通过对投票表决、董事会的控制,影响文晔科技的经营决策。也正是因此,近期,国内多家大联大、文晔科技的下游客户也陆续反映:“一旦大联大完成这一并购交易,很可能会出现限制竞争、降低服务、提高价格等问题,将严重损害国内产业利益”,并呼吁对此案发起经营者集中审查,以避免这一交易影响中国相关产业发展。(校对/叨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