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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信家园发布时间:2018-12-2666浏览
询问 AI近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12月17日立案,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标的为3187.13万元。
对此,中兴通讯表示,系中兴通讯与中建五局的正常商业纠纷,并非失信被执行。自2008年起至今,中兴通讯与中建五局发生多起系列纠纷案件,相关进展均在公司半年报、年报中有详细的披露。公司与中建五局一直在就案件和解进行沟通,针对此案件的执行申请,公司已于12月24日向深圳中级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目前双方仍在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中兴通讯曾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2008年4月起,中兴通讯工程承包人中建五局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公司提高工程造价并消极怠工直至停工。公司于2008年9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中建五局撤出施工现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491.2万元,赔偿本公司损失1131.9万元。
2009年7月,中建五局向深圳中院针对前述涉案工程提起诉讼,要求中兴通讯支付材料人工调差等款项合计7556.3万元。深圳中院于2012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向中建五局支付工程款约1449.7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停窝工损失约95.3万元,中建五局返还本公司划扣款2015万及其利息,驳回中建五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建五局针对上述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14年5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中兴通讯向中建五局支付工程款约1449.7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停窝工损失286.94万元人民币,中建五局返还中兴通讯划扣款2015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驳回中建五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二审判决,中兴通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兴通讯再审请求。之后,中兴通讯针对该二审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16年6月17日,广东高院向中兴通讯送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指令广东高院对上述二审判决进行再审。2017年12月11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广东高院二审判决。
深圳中级法院在12月17日的裁定或为上述案件的延续。
中兴通讯是一家中国大陆跨国科技公司,于1985年成立。总部在广东深圳。中兴通讯运营三大业务:运营商网络(54%)、终端(29%)、电信(17%)。中兴通讯的核心产品是无线通讯、电信交换、接入、光传输和数据电信设备、移动电话和电信软件。它还提供增值服务产品,如点播和流媒体视频。中兴通讯主要以自己的品牌销售产品,但也进行代工生产。
因违反制裁条款,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4月禁止所有美国公司在七年内向中兴公司出售零部件,同年8月禁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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