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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事发布时间:2018-12-07101浏览
询问 AI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的通知指出,约谈对象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原则上国家能源局约谈电力企业(集团)总部,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约谈所辖区域电力企业。
而电力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约谈:
(一)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故;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3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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